2022年9月,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蕉岭县某公司盗窃锌锭,蕉岭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2023年2月,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告知其监视居住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并强调必须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李某某满口答应。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多次传唤李某某到案,但李某某均以各种借口拒不到案。2023年7月10日,我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逮捕决定。次日,蕉岭县公安局依法将李某某逮捕归案。
检察官提醒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种类之一,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保证及时到案,确保刑事案件办案流程的顺利进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