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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鸟类反被“捉”,破坏生态须赔偿——我院首宗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启示
时间:2020-05-07 15:45:00 新闻来源: 【字号:

  近日,我院提起的蕉岭县首宗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审理。涉嫌非法狩猎罪的被告人陈某同时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出庭,不仅为捕杀鸟类的非法狩猎犯罪行为承担刑事处罚责任,也为杀害野生动物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9年10月份,陈某在蕉岭县新铺镇尖坑村一河堤边挂捕鸟网并使用诱鸟播放器诱捕鸟类,共捕捉38只小鸟,经鉴定,均属鸟纲雀形目物种,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陈某非法狩猎鸟类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捕杀鸟类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我院对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陈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庭审中,陈某追悔莫及,当场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承担造成的生态损失并赔礼道歉。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判决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捕杀鸟类损害生态环境的价值损失6000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2017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特别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保护野生动物,守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当今社会越来越明确的共识。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我院对陈某提起民事附带公益诉讼,不仅仅是为了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本目的在于让社会公众深刻认识该行为的严重破坏性,告诫社会公众野生动物资源作为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的多重属性和价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付出自由的代价,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通过办理该案,公益诉讼检察官呼吁:“没有需求就没有交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生态环境,就是守护我们每个人的生命!” 检察官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惩治和预防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