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办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适用劳务代偿的替代性修复方式让公益损害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可执行性。
2022年10月,徐某某为谋私利,在蕉岭县某地私设捕鸟网、安放兽夹,捕捉到领角鸮、黄嘴角鸮、白鹇。经认定,以上禽类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整体损失人民币35000元。徐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对生态损害进行赔偿。我院经公告发现无适格的主体提起诉讼后,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办理中,我院发现徐某某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有多种基础疾病,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都较差,经查询徐某某银行账户、核实住院病历、走访其所在村村干部后,确认其无能力承担赔偿款。
承办检察官经过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审查,提出拟对徐某某适用劳务代偿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林业领域特邀检察官助理及村委负责人等参加。听证员聚焦徐某某是否可以适用劳务代偿的方式弥补生态损失、劳务代偿的内容、期限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发表评议意见。经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官提出的徐某某在三年内每年承担60个工作日的公益劳动,弥补因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的方案,认为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到公益损害人的实际困难,以承担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劳务代偿方式,解决了生态环境赔偿的难题,达到了警示教育目的和司法办案效果。经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徐某某当场表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造成的生态损失并赔礼道歉。
该案经蕉岭县法院公开审理,对徐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日前,徐某某已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公益劳务代偿正在有序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