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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是盗窃还是诈骗?

信息来源:  加入时间:2019-04-04 16:18:11  点击: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李红梅

 

案情简介:刘某利用到梅州市某水泥公司收购废耐热钢的机会,事先在其约5吨重的货车上用叉车装上1吨多的废铁料增加车皮重量,到该公司过磅称得车皮重量7.02吨。后刘某到公司五金仓库将废耐热钢装车,期间,刘某趁公司监管人员不注意,偷偷用叉车卸下货车上的废铁料,置于公司五金仓库的废料堆上,并用旧传送带等物品进行遮盖掩饰。装满废耐热钢后,刘某驾驶货车称重出厂,以调包方式得手废耐热钢约1740kg,并将之存放于某废品店中。后刘某故技重施欲继续作案时,被公司监管人员发现,遂案发。经鉴定,涉案废耐热钢价值为人民币11658元。

分歧意见:对于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是在公司监管人员不注意,财物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调包行为,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使用废铁料增加车皮重量是秘密窃取所采取的掩饰手段,被害人没有自愿处分财物的意思表示,因此刘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隐瞒真相,采用调包方式,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从而错误处理财物,由此来骗得被害人财物,废铁料是诈骗过程中所使用的用于调包的作案工具,因此刘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评析意见: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二者往往都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的意识和行为。盗窃罪属于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诈骗罪属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诈骗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

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调包的方式,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错误处分财物,将之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已达到追诉标准,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其一刘某存在欺骗行为。刘某的欺骗行为主要体现在一是虚构事实“偷梁换柱”,用废铁料虚加车皮重量,后将之丢弃掩饰,替换成废耐热钢冒充车皮重量,此时废耐热钢还未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即废耐热钢还未转移占有,刘某虽然采用了秘密的手段但尚未取得财物所有权;二是隐瞒真相“瞒天过海”,利用被害人陷入对车皮重量的错误认识,将替换来的废耐热钢运走,此时废耐热钢才实际脱离被害人的占有,刘某才非法取得财物所有权。

其二该公司工作人员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该公司工作人员陷于对车皮重量的错误认识中,误以为调包部分的废耐热钢是车皮的重量,从而放弃了该部分废耐热钢的所有权,相当于以默认的方式对该部分废耐热钢进行处分,将之“自愿”交付给了刘某,让刘某将废耐热钢运走。

其三诈骗的数额以骗得的废耐热钢的价值为标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标准,梅州属二类地区,二类地区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本案刘某诈骗所得废耐热钢的案值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