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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监视居住期间 拒不到案“躲猫猫”?逮捕没商量!

信息来源:  加入时间:2023-08-01 17:22:15  点击:

  2022年9月,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蕉岭县某公司盗窃锌锭,蕉岭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2023年2月,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告知其监视居住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并强调必须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李某某满口答应。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多次传唤李某某到案,但李某某均以各种借口拒不到案。2023年7月10日,我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逮捕决定。次日,蕉岭县公安局依法将李某某逮捕归案。
 

检察官提醒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种类之一,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保证及时到案,确保刑事案件办案流程的顺利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