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多次传唤李某某到案,但李某某均以各种借口拒不到案。2023年7月10日,我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逮捕决定。次日,蕉岭县公安局依法将李某某逮捕归案。
检察官提醒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种类之一,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保证及时到案,确保刑事案件办案流程的顺利进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